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交簡附民,186,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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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張林素梅

訴訟代理人 李廣祥
被 告 張志銘
訴訟代理人 葉俊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5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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