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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357號、偵字第9121號、偵字第1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戴○○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戴○○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辯論終結,茲本件關於被告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就被告戴○○部分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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