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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吳忠義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被
告 林建喜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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