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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佳樂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佳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同案被告邵呂秀枝部分,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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