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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育翰
賴金箱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蔡曜隆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031號號),前經終結辯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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