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11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案號「110年度」更正為「111年度」。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案號「110年度」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更正為「111年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