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交簡上附民,19,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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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曾麗君


被 告 簡士翔


簡彤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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