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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蔡黃秀謙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3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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