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交訴,21,202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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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顯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顯祿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件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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