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鄭智鴻
訴訟代理人 鄭家秝
被 告 楊景雄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