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BN000-A110030(下稱A女,年籍資料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0 樓(指定送達址)兼法定代理人 丁○○
戊○○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