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原金訴,24,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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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益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614號、第19748號、第19953號、第20106號、第24449號,111年度偵字第3717號、第6266號、第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益正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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