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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潘永歷
被 告 蕭志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蘇義傑、林瑀霏(原名林子愉)、邱家輝、莊仲宇及李盈儒部分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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