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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君
童俊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90號、111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13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即附表編號14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君、童俊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玻璃球吸食器4支,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又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自訴或上訴者,該審級法院即發生訴訟繫屬關係,除經上級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而發回更審之情形外,每一審級法院僅得為一次之終局判決,一經判決,該判決法院即應受其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再為另一重複判決;
而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是違禁物倘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㈠被告林怡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59號、第260號、第261號、第262號、第263號、第264號、第265號、第266號、第267號、第268號、第269號及110年度偵緝字第8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前開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白色結晶7包、粉末檢品1包、粉塊狀檢品1包、玻璃球吸食器3支,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定書欄編號1至12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或所附著之器具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玻璃球吸食器1支,為被告林怡君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怡君所自承(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184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7至19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林怡君業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從而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
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單獨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童俊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0年4月3日18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扣得之不明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14所載),驗餘淨重2.51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72公克),固可認確係違禁物。
然此部分毒品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在案,有該刑事裁定在卷可參。
是以,此部分既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裁定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復就同一違禁物重複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
從而,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查獲時間 扣案物名稱 (鑑定書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1 109年6月21日23時35分許 (林怡君)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55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號卷第35頁) 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572號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2.120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534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4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232公克) 6 110年4月3日1時40分許 (林怡君)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毛重0.2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5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517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65頁)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88號 7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毛重0.64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00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2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67頁)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358號 9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272公克) 10 玻璃球吸食器 B00000000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3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聲沒字第84號卷第9頁)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924號 11 玻璃球吸食器 B00000000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2 玻璃球吸食器 B00000000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3 玻璃球吸食器 B00000000 1支 (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4 110年4月3日18時15分許(童俊杰)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驗後淨重2.51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2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67頁)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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