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281,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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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英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FMA)伍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肆參貳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英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氟甲基安非他命(FMA)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被告於110年11月11日為警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5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FMA)成分,合計驗後淨重0.43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7號卷第1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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