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285,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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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驗後淨重為壹拾柒點肆陸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楷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期滿。

惟查扣之大麻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煙草檢品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6660號鑑定書(見執聲卷第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恰,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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