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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已貫通之金屬槍管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曉玲及劉康年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槍枝組成零件之已貫通金屬槍管,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具有殺傷力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劉康年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過世,其配偶被告徐曉玲整理被告劉康年之遺物,於109年12月8日將遺物中之3支模擬槍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中庄派出所申請模擬槍執照,其中1支模擬槍經鑑定具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於違禁物,惟被告劉康年已歿,被告徐曉玲嫌疑不足,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46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是上開扣案之金屬槍管未能查獲持有人,顯然該扣案金屬槍管究係被告2人或另外他人所有,無從確定。
而本件扣得之金屬槍管經送鑑定,結果為:「送驗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槍身與槍管接合處斷裂致槍身與槍管無法組合,且扳機無法連動擊錘釋放撞針,無法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
另前揭槍管,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
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認屬本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110年4月28日內授警字第11008710941號鑑定書(見警卷第32至35頁)附卷可參,足見上開金屬槍管確屬違禁物無誤。
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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