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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柒零參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宗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被告分別於110年1月30日及110年3月10日為警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97號、第1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611公克、0.092公克(合計驗後淨重0.70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5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111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5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10號卷第55頁、110年度毒偵字第897號卷第7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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