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338,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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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肆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捌貳肆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富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

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76、1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108年4月6日及6月29日均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

該案扣案之粉末檢品3包及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037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9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7045號卷第61頁;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卷第41頁)存卷可參,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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