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聲沒,119,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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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順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順天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My Melody」及「Little Twin Stars」商標、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2份(見警卷第28至37頁、第42頁及偵卷第1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現金1,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至3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8至13頁)附卷可憑。

是該筆扣案現金1,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Little Twin Stars商標之內褲 8件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內褲 16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內褲 10件 4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內褲 4件 5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衣服 1件 6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衣服(警方蒐證購得) 1件 7 現金(新臺幣)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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