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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志清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而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4份、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3日斐管字第1090421號函1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AN-X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27、39、43至53、59、73、87頁)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另警方基於蒐證目的向被告購買上開仿冒商品所支付之費用現金300元(即附表編號16),業經被告自行繳交供警扣案,此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13至119頁)附卷可憑,此部分核屬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之(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不影響真正權利人得以主張之權利)。
再者,被告雖與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且被告亦分別賠償6萬及2萬元予上開商標權人公司等情,有刑事陳報狀1紙及和解契約書2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7至41頁),然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侵害商標權之時間,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並不會使被告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並無過苛之虞,同併說明。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銷貨單3張,亦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而併予聲請宣告沒收云云。
惟卷內並無鑑定報告、照片或其他證據證明其上有何仿冒商標圖樣,難認上開扣案報表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且依被告警詢所述,扣案進貨單據應僅係用以認定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之證據,並未對於其犯本案之罪有任何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顯非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 53件 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4件 3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圖樣之褲子 8件 4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28件 5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8件 6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圖樣之褲子 15件 7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8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衣服 26件 9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褲子 10件 10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袋子 1件 11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包包 12件 12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餐具袋 1件 13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行李吊牌 4件 14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吊飾 5件 15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員警蒐證購得) 16 現金(新臺幣) 300元 17 銷貨單 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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