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謝家財
被 告 王伍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