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登進
被 告 李泊樺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40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於本院審理後,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3日以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401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當庭陳明如本案被告經判決無罪,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等語(見本院審交易卷第121 頁),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