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審交附民,6,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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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姚玟羽
訴訟代理人 包美惠
原 告 姚翔允
法定代理人 包美惠
被 告 沈宥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1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以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訴不合法,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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