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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吳照泙
林冠嬋
林冠竹
林冠竹之胎兒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王鈺超
王盈仁
黎河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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