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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衣汝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02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1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以:被告鄧衣汝因心情鬱悶,於臉書上,見有告訴人森博設計有限公司之Bl-ancConcept 【森博設計X 建築與室內設計】臉書粉絲專頁宣傳文宣,遂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頁,以暱稱「鄧衣汝」於上開臉書粉絲專頁發表:「死愛錢」等言論。
以該等不實之內容指摘告訴人公司,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嗣森博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茜卉於110 年5月30日發現上情,報警處理。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被告所涉前揭誹謗罪嫌,業經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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