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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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