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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黃智勇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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