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審易,903,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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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721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1 年度簡字第23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3日7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旁菜市場內海產攤,徒手竊取王淑娟置於攤位內之零錢盒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12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111 年7月28日繫屬本院)後之111年8月7日死亡乙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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