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審訴,43,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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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皓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皓妤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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