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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劉吉信
被 告 歐祺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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