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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呂宛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48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宣判並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影本在卷可考。
茲原告於111 年2 月10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原告所提本件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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