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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辰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辰諺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施辰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加重竊盜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111 年5 月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再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依職權解除被告施辰諺之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施辰諺坦承犯行,並因共同犯攜帶凶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4月、10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判決書在卷可參。
又被告施辰諺於數日之短時間內,隨機多次侵入住宅竊盜,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是此部分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且被告施辰諺多次所為之加重竊盜犯行,危害住居安寧、財產法益,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
若命被告施辰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1 年8 月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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