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易,129,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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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692號、第13138號、第13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雄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凱雄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先前於民國106年間,已曾有短時間內犯下6次竊盜前科之紀錄,而查被告本次又是在短短約1個月的時間內,即犯下高達8次竊盜案件;

復審酌被告亦自承並無經濟來源,不行竊難以維生,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依本案情節,被告行為著實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111年5月25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訊問被告,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本案目前雖已辯論終結並預定於111年8月25日宣判,然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待進行。

復審酌被告經訊問後,自承本案犯罪動機是因缺錢,所偷竊之款項部分用以買毒品施用,部分用以玩夾娃娃機花用等語(本院卷第236頁),堪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被告所犯竊盜等犯行,對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治安危害非輕,為保護社會大眾免於受其繼續之侵害,應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是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其他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手段足以代替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1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仍不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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