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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瀚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1575號、111年度偵字第20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瀚宇於民國110年7月初入住在張嘉芯工作之高雄市○○區○○○路0號21樓之29之「85春天」日租套房,先冒名網路遊戲「星城Online」客服人員,主動以LINE聯繫告訴人楊昆達(原名楊健豐),謊稱對方之遊戲角色「Kunda0603」抽中星城Online回饋金,需回覆登入方式、手機門號等資料云云,致告訴人楊昆達信以為真後,如實告知相關資料,被告遂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於110年7月10日10時12分起使用該套房之IP「182.235.221.72」上網登入星城Online帳號「Kunda0603」,再將該帳號之遊戲幣共526萬1235單位移至不詳帳號。
㈡、被告於110年7月13日8時1分在張嘉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工作之高雄市○○區○○○路0號23樓之24之「85春天」經營之另一日租套房,先在FACEBOOK網站的星城Online社團以暱稱「楊孟軒」向告訴人林哲偉謊稱稱可以免費提供遊戲券云云,致告訴人林哲偉信以為真,而將其名下之星城Online帳號「0000000000」(遊戲暱稱:打不贏快跑)之帳號、密碼告知被告,更知會自己另有「0000000000」(遊戲暱稱:硬報了好難贏)、「0000000000」(遊戲暱稱:無情的納哥人)兩帳號,惟並未提供後二帳號之密碼。
然而,被告因此猜中前開三帳號均使用同一密碼,因而接續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分別於110年7月13日13時48分使用IP「182.235.221.72」輸入帳號、密碼登入「角色暱稱:無情的納哥人」、於7月15日0時44分使用IP「182.235.221.72」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遊戲暱稱:硬報了好難贏」、於7月26日9時7分使用IP「182.235.217.123」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遊戲暱稱:打不贏快跑」,遊戲公司發現該三帳號與其他玩家發生買賣糾紛後予以停權。
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2罪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被告本件所涉犯罪事實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5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
惟前案已於111年8月2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前案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63頁)。
而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1年8月10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9日雄檢信湯111偵11575字第1119058702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在卷足憑,是本件檢察官顯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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