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經審判程序,原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4時宣示本案判決,惟因法官感染新冠肺炎,依法應予隔離,製作判決書所需時日較原先預期為長,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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