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易,82,2022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英郎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098號、110年度偵字第2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英郎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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