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易,85,2022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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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上川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上川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上川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證人李惠美、郭秋廷於警詢中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押筆錄、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中度精神障礙,雖有固定就診服藥,然仍因精神障礙之症狀而犯下本件恐嚇取財犯行,且被告獨居並仍認購買彩券中獎,應可獲取彩金,若讓被告在外,恐將重蹈覆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無穩固之家庭或支持系統,足以確保若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被告會遵期到庭或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4月1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7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

且本案已經本院於同年7月29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本案已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而依被告病歷顯示其自83年間起即有因精神疾病就醫及住院之紀錄,此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被告病歷資料在卷可參。

又被告案發前在外獨居,若任令在外,恐因無人督促按時服藥就診,而致發病再度犯案之可能性極高,有事實足認仍有反覆實施同一恐嚇取財犯罪之虞。

且被告所涉犯罪除對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造成侵害外,對社會治安侵犯之危害性亦屬重大,衡量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之程度、被告所涉犯行侵害被害人財產及人身自由法益與危害社會之嚴重性,以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如上訴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之手段,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爰裁定自111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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