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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6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宥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各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斯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詎陳宥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 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guohua0327」開設賣場,並刊登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20元至35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
嗣員警於110 年2 月1 日14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宥蓁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所示商品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宥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網頁截圖照片、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16號搜索票。
㈢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三、按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
經查,本件員警係為蒐證之目的而佯裝買家向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仿冒商標商品2 件,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故被告自109 年1 月間某日起至110 年2 月1 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陳列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均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各論以單純一罪。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在網路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此舉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復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仿冒商品件數甚多,以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係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擔任家管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且事後已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內容履行,有該告訴人出具之刑事陳報㈠、㈡狀及和解契約書附卷可查,可見被告仍有勉力彌補自己行為所肇致損害之具體作為,又其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契約履行全部給付義務,業如前述,顯見被告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堪認已有悔改之心,且上開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本院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六、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並無侵害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告訴人權利之情形,有徐宏昇律師事務所函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1頁),是難認上開扣案物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仿冒商品而支付之價金76元部分(不含運費60元),因本案被告僅成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而非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罪,業如前述,則此部分之款項尚難認定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1 Device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年6月15日 塑膠製裝飾品、裝飾性徽章、印花布等商品 2 PIKACHU&design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8年5月15日 紙毛巾、紙手帕等商品 POCKET MONSTERS 第00000000號 118年3月31日 紙毛巾、紙手帕 等商品 Mario Design(with mushroom) 第00000000號 110年11月15日 裝飾性徽章、塑膠製裝飾品、玩具等商品 PIKACHU&design 第00000000號 118年5月31日 玩具等商品 怪物球圖㈠ 第00000000號 118年9月15日 其他玩具等商品 怪物球圖㈡ 第00000000號 118年9月15日 其他玩具等商品 SUPER MARIO 第00000000號 116年5月15日 鑰匙圈等商品 3 CRAYON SHINCHAN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8年1月15日 毛巾等商品 蠟筆小新 CRAYON SHINCHAN 及圖 第00000000號 119年8月15日 裝飾扣等商品、塑膠製裝飾品 4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21年2月15日 毛巾等商品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第00000000號 121年5月15日 扣環、固定夾等商品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第00000000號 121年2月15日 塑膠製裝飾品 5 KITTY花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8年8月15日 毛巾、手帕、便條夾、識別證套、縫紉緞帶、裝飾性徽章、塑膠製裝飾品等商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所侵害商標權(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佩佩豬手帕夾 3件(含員警蒐證購得2件) 00000000 係員警於高雄市○○區○○街00號所查扣 2 仿冒佩佩豬布貼 30件 3 仿冒佩佩豬貼片 57件 4 仿冒佩佩豬緞帶 1捲 5 仿冒任天堂手帕 822件 00000000 00000000 6 仿冒任天堂布貼 40件 00000000 7 仿冒任天堂貼片 143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8 仿冒任天堂鑰匙圈 19件 00000000 9 仿冒蠟筆小新手帕 100件 00000000 10 仿冒蠟筆小新證件扣 9件 00000000 11 仿冒蠟筆小新證件套 4件 12 仿冒哆啦A夢手帕 100件 00000000 13 仿冒哆啦A夢證件扣 18件 00000000 14 仿冒哆啦A夢貼片 35件 00000000 15 仿冒HELLO KITTY手帕 145件 00000000 16 仿冒HELLO KITTY手帕夾 14件 17 仿冒HELLO KITTY證件扣 20件 18 仿冒HELLO KITTY證件套 12件 19 仿冒HELLO KITTY緞帶 10捲 20 仿冒HELLO KITTY布貼 2件 21 仿冒HELLO KITTY貼片 125件 附表三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任天堂商標樣式證件扣 24件 2 任天堂商標樣式證件套 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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