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智簡,19,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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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瓊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瓊玉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10年聲搜字第000781號搜索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吳瓊玉係在其架設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部落格中,建立連接至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權影片網站之超連結,使不特定人自該等超連結而得以連接上開影片網站、收看此等侵害著作權影片,惟被告所供超連結既未直接儲存或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影片之著作內容,僅為便利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影片之行為,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與為公開傳輸該等影片內容者具共同犯意聯絡,或有參與公開傳輸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被告先後於所經營部落格中,建立連接至侵害如附件附表所示著作權人影片之超連結,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時點密接而局部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件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於部落格中建立連接至盜版著作之超連結,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亦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所為實值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被告除本件犯行外,別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幫助侵害著作權之數量暨價值、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調一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被告自民國107年5月至110年3月間經營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部落格並分享連接至盜版影片之超連結,因而獲得新臺幣4,146元之廣告分潤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1頁),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二)至其餘扣案物,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156號
被 告 吳瓊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瓊玉明知附表所示之影視節目及其附隨之宣傳圖片,分別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網路影音平台上免費供不特定人觀看之影視節目及其附隨之宣傳圖片,多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之盜版著作,倘提供該等網路影音平台之連結網址予公眾,可能讓公眾更容易接觸該等盜版著作,進而幫助非法公開傳輸者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竟仍基於縱有人依其提供之超連結網址連結至外部網路影音平台觀覽盜版著作,而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情事,且將因此擴大、加深非法公開傳輸者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間起至110年3月間止,利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暱稱「Remy」登入其向社群網站「痞客邦」、「Google」申請架設之「日劇推薦-非零分享」部落格(網址:http://sabella.pixnet.net/blog)、「日劇日影資料庫-非零分享」部落格(網址:https://remykoreandrama3.blogspot.com/),並將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超連結網址張貼於上,供不特定公眾得依其各自選定之時、地,透過點選超連結網址之方式,連結至外部網路影音平台瀏覽觀看該等盜版著作,以此方式幫助該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侵害前揭著作權人之公開傳輸權。
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10年8月5日7時19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吳瓊玉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存摺1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2本、Google付款收據1紙、SSD硬碟1個、雲端資料備份光碟1片及Samsung品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株式會社TBS電視台、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WOWOW、株式會社朝日電視台訴由法部務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瓊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配偶王茂琪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經告訴代理人何明達於警詢時指訴甚詳,復有使用者sabella-部落格廣告分潤計畫相關登記資料、「日劇推薦-非零分享」部落格網頁擷圖(痞客邦)、「日劇日影資料庫-非零分享」部落格網頁擷圖(Google)、外部網站Verystream、Dailymotion、Openload、Bilibili等網頁擷圖、痞客邦MIB(MONEY IN BLOG)部落格廣告分潤計畫公告列印資料、MIB部落格收益資料、HTML原始程式碼編輯器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部落格案件侵害著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證據檢視報告等資料在卷可稽,且有上開扣案物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再者,被告提供外部原始已存在可供公眾瀏覽本案著作之路徑,便利使用者接觸已上傳於外部網路影音平台之本案著作,使用者是在外部影音平台觀覽本案著作,因此向公眾提供本案著作之人,為將本案著作上傳至外部網路影音平台之人,而非提供超連結之被告,故被告提供超連結之行為自非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公開傳輸行為,自無由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正犯;
然而,被告主觀上可預見提供外部網路影音平台連結予公眾,可能讓公眾更容易接觸該等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著作,進而幫助非法公開傳輸者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其等猶仍開發、上架系爭APP,使我國境內不特定公眾得透過前開部落格更快速便利的連結至外部網路影音平台接觸本案非法公開傳輸之著作,而對該非法公開傳輸本案著作之正犯所實行之非法公開傳輸犯行施以一定之助力,幫助該正犯以非法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該結果亦不違背其等之本意,則被告具有幫助非法公開傳輸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類似案例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可參。
三、因此,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又被告前揭幫助他人非法公開傳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具有延續實行之特徵,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另被告經營前揭部落格所分得之廣告利潤新臺幣4146元為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上開廣告分潤計畫公告列印資料、收益資料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按,請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伍振文
附表:
編號 著作權人 日文片名 部落格內中文片名 1 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ブラックペアン 黑色止血鉗 2 メゾン・ド・ポリス 警察之家 3 凪のお暇 凪的新生活 4 Heaven?~ご苦楽レストラン~ 女王的天堂餐廳(天國餐廳) 5 ノーサイド・ゲーム NO SIDE GAME 6 しゅうだんさせん 集團左遷 7 インハンド 破案神手 8 大恋愛~僕を忘れる君と~ 大戀愛 ~與忘記我的你~ 9 中学聖日記 中學聖日記 10 下町ロケット(2018) 下町火箭2 11 義母と娘のブルース 繼母與女兒的藍調 12 チア☆ダン 啦啦隊之舞 13 花のち晴れ 花過天晴 14 あなたには帰る家がある 有家可歸的戀人們 15 グランメゾン東京 Grand Maison 東京 16 恋はつづくよどこまでも 戀愛可以持續到天長地久 17 病室で念仏を唱えないでください 請別在病房裡誦經 18 天国と地獄~サイコな2人~ 天國與地獄 19 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トレース~科捜研の男~ Trace~科搜研之男 20 監察医 朝顔 法醫朝顏 21 ルパンの娘 魯邦之女 22 ヤヌスの鏡(2019) 雅努斯之鏡 23 ラジエーションハウス 放射線的診斷報告 24 隣の家族は青く見える 鄰居家的月亮比較圓 25 SUITS/スーツ 金裝律師 26 黄昏流星群 黄昏流星群 27 グッド・ドクター 好醫生 28 モンテ・クリスト伯-華麗なる復讐- 基度山伯爵-華麗的復仇 29 ブスの瞳に恋してる 2019 愛上恐龍妹2019 30 磯野家の人々~20年後のサザエさん~ 磯野家的人們 ~20年後的海螺小姐~ 31 地獄のガールフレンド 地獄的女性友人 32 モトカレマニア 前男友狂 33 シャーロック 夏洛克 34 アライブ がん専門医のカルテ ALIVE~癌症專門醫的病歷表~ 35 SUITS/スーツ2 金裝律師2 36 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3年A組―今から皆さんは、人質です― 3年A組-從現在起大家都是人質 37 崖っぷちホテル! 懸崖邊的飯店 38 簡単なお仕事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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