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簡,1362,2022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世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世揚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黎世揚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難;

復審酌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擅離職役之期間、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已有2次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而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素行;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
被 告 黎世揚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黎世揚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苓雅分隊之替代役役男。
黎世揚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逾7日,竟仍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於110年7月5日上午8時起,逾假未歸,直至110年7月16日上午9時止仍尚未返回,擅離職役時間累計已逾7日。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世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報請核定因案停役人員名冊、高雄市107年第V195梯次替代役徵集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110年7月19日出具之高市警苓分治字第110724820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於110年7月13日出具之高市消防人字第11033532500號函文暨其所附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單、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勤務分配表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檢察官 蕭琬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