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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培紋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藥品(XNAPAKO(BLUE OCEAN))壹瓶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培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
被告因過失犯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過失犯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營利,竟疏未查證即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造成政府機關難以有效管理之漏洞,對於國民身體健康造成相當之潛在危害,其行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數量非鉅、時間非長,暨其於調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於本案行為時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扣案之藥品(XNAPAKO(BLUEOCEAN))1瓶經檢驗出含尼古丁成分,且尚未經沒入銷燬,而該扣案物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而為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因本案過失販賣禁藥罪而獲利新臺幣(下同)460元(見偵卷第77頁),雖未扣案,然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㈢至查緝人員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電子菸油而支付之價金350元部分【查緝人員雖係付款410元,但其中60元為運費,並非被告過失販賣禁藥之對價】,因查緝人員無買受真意,亦無誤用禁藥致生健康危害之虞,則被告該次過失販賣禁藥之行為,尚不生危害特定國民生命及健康之法益侵害結果,即屬刑事不罰之過失販賣禁藥未遂行為,故難認該350元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是該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334號
被 告 黃培紋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培紋應注意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應以藥品列管,未經許可不得販賣,且黃培紋前已因違法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觸犯藥事法,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依其智識、經驗與能力,亦非不能注意,竟仍疏於注意,未仔細閱讀其販賣之「Xnapa 小煙KO系列」電子菸油瓶身上標示該產品內含尼古丁成分之警語(Warning: This product contains nicotine. Nicotine is an addictive chemical),輕率誤信該電子菸油包裝上「0mg」之不明標示,而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以露天拍賣網站chen58306帳號,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之「Xnapa 小煙KO系列」電子菸油予網拍顧客,藉以獲利新臺幣(下同)46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培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露天拍賣訂單明細截圖、包裹外觀照片、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Xnapa 小煙KO系列」商品照片、露天拍賣賣場網站截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驗報告、露天拍賣代收明細表及露天拍賣網站chen58306帳號基本資料等事證為據,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過失販賣禁藥之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過失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不
另論罪。
(二)被告於109年3月26日出售上揭電子菸油獲利460元,有代收明細為據,此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另被告於109年11月2日出售之同一產品,為查緝人員購買,然查緝人員既無購買之真意,被告此部分
行為即屬「過失販賣禁藥未遂」,而屬刑事不罰之行為,
故被告於109年11月2日出售上揭電子菸油獲取之410元,即非犯罪所得,不另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呂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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