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簡,157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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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惠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惠芳犯竊盜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惠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小港漢民店(下稱寶雅小港漢民店),並以徒手方式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㈡又於109 年1 月26日18時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寶雅小港漢民店,並以徒手方式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㈢再於109 年3 月2 日16時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寶雅小港漢民店,並以徒手方式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惠芳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靖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郭士霖於警詢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三罪。

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數罪而予併罰。

本院審酌被告在客觀上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個人之物質需求,即三度於寶雅小港漢民店竊取店內陳列待售之商品,所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更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

復審酌被告三次所竊商品之價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5,120 元、4,209元、10,291‬元,價值有高低不同,且部分商品並未扣案,則被告三次犯行於刑責上應予區別,然考量被告於偵查中終能坦承犯行,且所竊部分商品業經警方扣案並發還予告訴人鄭靖駦領回,其事後亦以5,513 ‬元買回部分扣案商品,復以16,539元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告訴人提出之違法案件處理過程報告書及和解書附卷可查(見警卷第24、25頁、偵卷第37至43頁),堪認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獲相當填補;

兼衡被告於審判中具狀表示其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民宿相關工作暨所述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個人身心狀況尚非甚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院斟酌被告所犯三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介於108 年11月至109 年3 月,違犯之手段及情節相同,非難重複程度非低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於前揭時、地所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品,均屬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其中有部分商品未能查扣並發還予告訴人領回(各該商品扣案及發還情形,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然被告事後既已購回部分扣案商品,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其購買金額及所付和解金之總額已逾所竊商品之總價值,可認被告實際上已未繼續保有犯罪所得,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意旨,本院就此即不再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竊取之商品及數量 市價(新臺幣) 扣案及發還數量 1 日本利尻昆布染髮護色乳200G咖啡色2個 2,560元(單價各1,280‬元) 2個 2 日本利尻昆布染髮筆20G咖啡色1個 1,280‬元 1個 3 日本利尻昆布染髮筆20G褐色1個 1,280‬元 1個 合計 5,120元 附表二:
編號 竊取之商品及數量 市價(新臺幣) 扣案及發還數量 1 小型環保收納購物袋1個 99元 1個 2 藍色多用途雙肩背袋1個 224元 (未扣案) 3 黑色多用途雙肩背袋2個 448元(單價各224元) (未扣案) 4 保冰袋1個 249元 1個 5 拉桿行李箱提袋M號1個 440元 1個 6 拉桿行李箱提袋S號3個 897元(單價各299元) 3個 7 衣物收納袋3個 507元(單價各169元) 3個 8 零錢包1個 79元 1個 9 長方牌V1手提小包2個 798元(單價各399元) (未扣案) 10 滿福造型布提袋1個 279元 (未扣案) 11 大型環保收納購物袋1個 189元 (未扣案) 合計 4,209元 附表三:
編號 竊取之商品及數量 市價(新臺幣) 扣案及發還數量 1 FINE轟炸機美體錠150錠6包 3,600‬元(單價各600元) 5包 2 FINE卡卡不在乎美體錠150錠5包 3,000元(單價各600元) 4包 3 臺灣製束口袋M號4個 236元(單價各59元) 2個 4 臺灣製束口袋S號3個 147‬元(單價各49元) 2個 5 臺灣製防水化妝包1個 99元 (未扣案) 6 臺灣製多用途包2個 298‬元(單價各149元) 2個 7 簡約多功能收納包2個 598元(單價各299元) 2個 8 三拉多功能收納包3個 1,197元(單價各399元) 3個 9 旅行用輕巧包藏青款2個 278‬元(單價各139元) 2個 10 旅行用輕巧包仙人掌款1個 139元 1個 11 輕鬆收納袋S號2個 400‬元(單價各200元) 2個 12 多功能收納包1個 299元 1個 合計 10,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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