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簡,1595,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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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瓊方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7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瓊方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瓊方因認郭佳綺與其男友郭峻睿交往,而對郭佳綺心生不滿,明知他人姓名、照片、私人對話紀錄(含大頭貼)、社群軟體帳號等均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個人資料,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0 年1 月2 日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之1 之住處內,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透過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臉書」,而以暱稱「方方」之帳號張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內容之文字,且同時標註郭佳綺之姓名,並張貼郭佳綺、郭峻睿二人之合照照片及私人對話紀錄(許瓊方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非法竊錄非公開活動等罪嫌部分,均未據合法告訴),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郭佳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郭佳綺。

㈡於同年1 月2 日至10日間之某日,又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其上址住處登入「臉書」,而以暱稱「方方」之帳號張貼如附表編號2 所示內容之文字、郭佳綺之「臉書」帳號擷圖及其與郭佳綺間之私人對話紀錄(許瓊方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嫌部分,均未據合法告訴),而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郭佳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郭佳綺。

㈢復於同年9 月3 日,乃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公然侮辱,及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在其上址住處,先以帳號「zxc810518」登入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張貼郭佳綺之照片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內容之文字,並於留言處標註郭佳綺「IG」帳號「77_1101 」,再於同日稍後某時,透過「IG」限時動態發表如附表編號4 所示內容之文字,以供「IG」上之不特定使用者瀏覽,而非法利用郭佳綺之個人資料,同時以上開方式謾罵及指謫郭佳綺有介入他人感情、有婚外情等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惟堪以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均足生損害於郭佳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瓊方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佳綺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社群網站「臉書」及「Instagram」網頁擷圖、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38 號民事判決。

三、論罪科刑:㈠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取得告訴人之姓名、照片及其社群網站「臉書」及「IG」個人頁面帳號及擷圖之行為,自屬非公務機關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而被告分別於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示時、地將告訴人之照片、私人對話紀錄(含大頭貼)、社群軟體帳號等個人資料公開發布於「臉書」及「IG」頁面,並同時張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包含告訴人個人資料在內之文字等利用行為,使瀏覽其貼文之人得以知悉告訴人此等個人資料,且依被告之供述及上開張貼內容,可知其目的應係欲使第三人對告訴人產生負面社會評價,則其所為自已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足生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等利益,且本件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例外情形,則被告公開揭露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即應論以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是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

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時、地先後2 次張貼上開具侮辱性、誹謗性之文字及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行為,均本於其與告訴人、郭峻睿間之感情糾紛之不滿,而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因行為時點密接,且地點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又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時、地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至被告所犯三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間,因犯意各別,且行為可分,應分論數罪而併罰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已係智識成熟之人,縱使面對上開感情糾葛,法律上仍可期待其採取理性方式處理之,然其不思此道,竟率然以前開方式散布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及僅涉及告訴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圖文資料,而侵害告訴人之資訊自主權,同時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實有不該;

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非不佳,以及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害之程度、被告迄未加以賠償,並考量被告係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曾因犯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難認不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酌以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犯各罪之罪質大致相同,犯罪時間仍屬密集,且違犯手段及情節雷同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張貼之文字內容 1 你們這對男女郭峻睿郭佳綺不是說沒怎樣?欠開 郭佳綺跑來密我說跟郭峻睿沒怎樣?那照片對話是?妳自己有老公,還叫別人的男友老公? #請問各位已經有老公的女生叫別人男友老公? #請問各位有女友有老公的人互稱對方老公老婆? 郭佳綺硬拗跟郭峻睿沒怎樣? 郭峻睿郭佳綺你們當初各自有老公跟女友的人欸 08說過會在給你們這對男女在一次版面 女生要潔身自愛 不是破成這樣跟別人男友打砲又跟妳老公打砲 更何況妳還有小孩的人欸做出這種事! #約炮約小港打狗汽車旅館? 女的有老公小孩又偷吃別人的男友 妳郭佳綺要不要幫你的小狼狗郭峻睿還錢呢 裝的楚楚可憐跟我說沒怎樣 啊這些東西不是證據? 妳當08第一天出社會?破壞別人感情不承認 郭峻睿郭佳綺做錯事還理直氣壯?真好意思 大家有眼睛給大家觀賞一下這兩個人偷吃 都不承認你們真的臉皮好厚 男的一直以來都四處騙女生錢 女的結婚生小孩做出這種事?性生活亂 想到就覺得你們很髒很噁心有夠噁 跟親密的人才會合照跟對話像照片這樣吧? 大家有眼睛大家都知道不要臉女生很破很可悲 2 阿妳他媽密我跟我說這些話? 妳他媽欠開?惹我? 幹0娘78不然看要怎樣都來! 證據在這破成這樣有事嗎 我今天不爽因為女生滿口謊言跟男生一樣 做人正氣一點人在做天在看 事實擺在眼前打死不承認!當大家第一天出社會? 我真的很討厭破女 妳剛好很破,妳很愛說謊整天充滿謊言 心態不正一個女生當成這樣很可悲 把自己風聲搞成這樣很(蝦圖案) 自己照照鏡子看看妳自己多卑微 女生多點留給人探聽 3 圈子很小做女人的真的要乾乾淨淨 不要丟人現眼隨便成這樣 都在被別人看笑話呢 (留言處) @77_1101 各位我在說她 當初有家庭小孩破壞人家感情 做人失敗她的姐妹都看不下去不理她 啊妳不敢正面來 啊妳那麼胖還敢說別人胖 妳條件怎樣自己知道欠開 (留言處) 圈子很小做女人的真的要乾乾淨淨 不要丟人現眼隨便成這樣 都在被別人看笑話呢 (留言處) @77_1101 啊妳有種正面來@不要給我私下做骯髒事 以為人家都會相信妳@妳的事蹟大家都知道 別演戲了妳 (留言處) @77_1101各位我在說她 當初有家庭小孩破壞人家感情 做人失敗她的姐妹都看不下去不理她 啊妳不敢正面來 啊妳那麼胖還敢說別人胖 妳條件怎樣自己知道欠開 4 妳當初有家庭小孩的人偷吃我前男友 被妳自己姐妹看不下去不理妳 妳自己胖還敢說別人胖 看到過妳都知道妳條件不好 妳還敢說別人 不敢正面來 在那邊私下做骯髒事 欠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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