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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氏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51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氏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暨各該外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金氏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
被告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綽號「阿明」之男子購買,然因被告供出之事證不足,故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1 年1 月25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368400 號函暨職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 年1月27日雄檢榮棟好110 偵25173 字第9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41頁),故本件尚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合計總純質淨重5.405 公克,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
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係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及被告持有之數量非鉅、持有時間非長,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另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3至31頁),故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共21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21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析離,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各該毒品外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
├──┼───────┼──────────────┤
│ 1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5.669 公克,驗後淨│
│ │ │重5.247 公克,純度約4.35%,│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47 公克。 │
├──┼───────┼──────────────┤
│ 2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5.720 公克,驗後淨│
│ │ │重5.238 公克,純度約4.43%,│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53 公克。 │
├──┼───────┼──────────────┤
│ 3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7.136 公克,驗後淨│
│ │ │重6.667 公克,純度約4.20%,│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300 公克。 │
├──┼───────┼──────────────┤
│ 4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5.501 公克,驗後淨│
│ │ │重4.556 公克,純度約4.12%,│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27 公克。 │
├──┼───────┼──────────────┤
│ 5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4.704 公克,驗後淨│
│ │ │重3.805 公克,純度約4.28%,│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01 公克。 │
├──┼───────┼──────────────┤
│ 6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3.888 公克,驗後淨│
│ │ │重3.435 公克,純度約4.48%,│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174 公克。 │
├──┼───────┼──────────────┤
│ 7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640 公克,驗後淨│
│ │ │重6.207 公克,純度約3.82%,│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54 公克。 │
├──┼───────┼──────────────┤
│ 8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7.225 公克,驗後淨│
│ │ │重6.730 公克,純度約3.99%,│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88 公克。 │
├──┼───────┼──────────────┤
│ 9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256 公克,驗後淨│
│ │ │重5.777 公克,純度約4.17%,│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61 公克。 │
├──┼───────┼──────────────┤
│ 10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4.758 公克,驗後淨│
│ │ │重4.199 公克,純度約4.35%,│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07 公克。 │
├──┼───────┼──────────────┤
│ 11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335 公克,驗後淨│
│ │ │重5.752 公克,純度約4.47%,│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83 公克。 │
├──┼───────┼──────────────┤
│ 12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336 公克,驗後淨│
│ │ │重5.782 公克,純度約4.28%,│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71 公克。 │
├──┼───────┼──────────────┤
│ 13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7.086 公克,驗後淨│
│ │ │重6.529 公克,純度約4.39%,│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311 公克。 │
├──┼───────┼──────────────┤
│ 14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7.055 公克,驗後淨│
│ │ │重6.509 公克,純度約4.10%,│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89 公克。 │
├──┼───────┼──────────────┤
│ 15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023 公克,驗後淨│
│ │ │重5.614 公克,純度約4.71%,│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84 公克。 │
├──┼───────┼──────────────┤
│ 16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102 公克,驗後淨│
│ │ │重5.438 公克,純度約5.02%,│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306 公克。 │
├──┼───────┼──────────────┤
│ 17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4.942 公克,驗後淨│
│ │ │重4.315 公克,純度約4.19%,│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07 公克。 │
├──┼───────┼──────────────┤
│ 18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051 公克,驗後淨│
│ │ │重5.540 公克,純度約3.93%,│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38 公克。 │
├──┼───────┼──────────────┤
│ 19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7.169 公克,驗後淨│
│ │ │重6.706 公克,純度約4.74%,│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340 公克。 │
├──┼───────┼──────────────┤
│ 20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6.516 公克,驗後淨│
│ │ │重5.926 公克,純度約4.13%,│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69 公克。 │
├──┼───────┼──────────────┤
│ 21 │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 │包1包 │,驗前淨重5.006 公克,驗後淨│
│ │ │重4.488 公克,純度約3.90%,│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195 公克。 │
├──┴───────┴──────────────┤
│總計: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5.405公克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173號
被 告 金氏娟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馬公市東衛8號之5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氏娟明知Mephedr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0年5月29日晚上某時,在高雄市大寮區某卡拉OK店,以新臺幣4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非法持有之。
嗣於110年5月31日11時30分許,經警接獲報案需協助救護,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花鄉汽車旅館128號室內,見金氏娟精神恍惚,當場扣得金氏娟主動交付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毛重共計151.39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5.405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金氏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職務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4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現場照片6張、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照片45張附卷可稽,及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金氏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毛重共計151.39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5.405公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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