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簡,2562,2022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哲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哲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洪哲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84、3163、3243、324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3、94、295、785、838、935、1265、13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法院判刑確定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
被 告 洪哲夫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哲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
猶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3月12日20、2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洪哲夫為受保護管束人,於111年3月15日10時11分許,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其到場接受採尿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報請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哲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於111年3月15日10時11分許排放之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該公司111年3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確於前開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情屬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莊玲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