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簡上附民,108,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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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陳杏蓁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黃添漢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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