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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案號:111年度聲字第105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欄所載「106.4.1」部分,應更正為「110.3.31」。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受刑人權益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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