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聲,1194,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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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水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水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共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水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洪水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5),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經聲請人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

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2年10月+1年4月=4年2月)。

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9月至同年10月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受刑人洪水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60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60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6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備 註 編號1至4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60號(囑託臺南地檢發監執行中)
編 號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1日 109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603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8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2日 111年5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1年6月8日 備 註 編號1至4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60號(囑託臺南地檢發監執行中)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88號(囑託臺南地檢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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