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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漢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漢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1年8月確定,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9罪之總和有期徒刑7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3年3月)。
本院復審酌附表所示之罪質相近,編號1至8部分之犯罪時間緊鄰,但與編號9部分有明顯區隔,以及形成上開內部界限時已獲考量之因素、刑度折讓程度,併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從輕定刑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8日 110年4月18日 110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5號 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7日 110年4月13日 111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6號 編號4至8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9日 10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93號 編號4至8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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